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的公告
作者: 来源:西昌市政府网站 时间:2016-04-15 09:40:14 阅读量:
为全面贯彻落实州市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安排部署,进一步改善城区市容环境,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西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在西昌城区深化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2010年9月28日发布的《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城区禁止摩托车等车辆通行区域的通告》,严禁摩托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人力板车、货运三轮车等车辆禁行时段内在禁行区域行驶。因工作(快递、邮政等)需要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公安交警队发放绿色通行证,车辆必须在指定区域停放。
二、严禁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严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加装雨篷等附属设施。
三、严禁利用摩托车、小轿车、面包车、电动车、残疾人专用轮椅车等机动和非机动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岁以下儿童,严禁搭载成年人。
四、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五、严禁机动车违规鸣笛、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调头、酒驾醉驾、涉牌涉证、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六、严禁客运出租汽车拒载、不打表、违规打组合等违规行为;道路客运车辆(出租汽车、公交车)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文明用语。
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
八、西昌市建成区内所产生的所有建筑垃圾(包括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旧砖石及其他废弃物等)应运输到全市渣土临时消纳点——太和铁矿排土场进行处置。严禁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九、对违反本公告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城管、工商质检、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十、本公告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