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凉山州教育局 时间:2014-11-10 11:47:56 阅读量: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州财政局、州教育局研究制定《凉山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 在我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并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学生原则上家庭住所与学校之间的距离在2公里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为家庭无主要经济来源、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孤儿、单亲家庭子女、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家庭子女等(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县市制定)。
第三条 补助标准 西昌、德昌、会理、会东、宁南、冕宁六县市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4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5元,即小学生每学年补助1000元,初中生每学年补助1250元;木里、盐源、布拖、金阳、昭觉、喜德、普格、越西、甘洛、美姑、雷波十一县小学、初中生每生每天均补助6.8元,即小学生、初中生每学年补助1700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在校期间的伙食费补助。
第四条 补助名额的确定 各县市每学期末要做好寄宿制学生人数的摸底工作。一是要按家庭住所与学校的距离合理确定学生住校条件;二是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家庭经济困难标准。县市教育部门要定期到学校进行调查核实,动态掌握学生变动情况及其家庭状况及时调整享受生活补助对象,并及时于每年底将下年享受生活补助人数上报州教育局。
第五条 经费分担 落实我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州财政承担后,余下的差额由各县市财政负担。
第六条 办理生活补助资金程序 各县市要按照学生自愿申请、班级民主评定、学校领导集体审核公示,上报县市教育部门批准执行的程序,做好寄宿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生活补助工作。
第七条 生活补助的发放和管理 各县市收到补助资金后,要严格按照州上核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名额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相关学校,并发放到学生手中。
各学校要严格履行补助资金发放手续,严格实行签领制度。发放花名册一律须学生本人签字领取,班主任签字确认。
各学校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领取过程的档案管理工作,将学生申请、学校审批、上级的相关文件、学生领取补助花名册等资料整理归档,按照国家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认真保管、备查。
第八条 建立寄宿制生活补助资金清算制度 为准确掌握各学校寄宿制生活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各县市要按照会计年度对生活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资金清算表如实填报并加盖公章后,报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备案。
第九条 加强资金使用监督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对生活补助政策的执行、资金的拨付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政策执行、补助资金拨付和发放、接受群众监督和处理群众投诉等情况。对挪用、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生活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追缴补助资金外,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教育局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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