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职工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凉山州职工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的程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下称《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和《凉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凉府办函〔2013〕190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凉山州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州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委托公积金管理机构按年定时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以下简称“委托按年提取”)。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委托按年提取,是指在凉山州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委托方”)与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签订《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受托方按双方约定日期,每年办理一次从委托方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划转到委托协议中约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章 条件和额度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办理委托按年提取业务:
(一)按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
(二)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第五条 委托方在提取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协议自动终止:
(一)委托方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经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定已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并办理最后一轮委托提取后的;
(二)委托方重新签订委托按年提取还贷协议的;
(三)委托方均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
(四)委托方公积金账户均封存(退休封存除外)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
(五)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导致受托方无法履约的。
第六条 委托方在提取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暂停办理委托按年提取且以后不予补提:
(一)委托方在提取月有逾期贷款的;
(二)委托方的其中一人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暂停办理欠缴方的委托按年提取业务;
(三)委托方公积金账户在提取月为冻结(含部分冻结)的,暂停办理冻结方的委托按年提取业务,下一年的提取月公积金帐户恢复正常的,则恢复委托按年提取;
(四)委托方的其中一人公积金账户在提取月余额不足千元的,暂停办理余额不足方的委托按年提取业务。
第七条 按年提取额不得超过委托协议约定的提取月前12个月实际偿还贷款本息,以千元整数为计提单位;委托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按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可提取额确定。
第八条 委托协议中提取月是指协议中约定的按年提取月份。在委托协议签订后,提取月在委托协议签订之前的,委托按年提取次年执行;提取月在委托协议签订之后的,委托按年提取当年执行。
第三章 办理时间和提取方式
第九条 委托按年提取关系自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提取操作方式:
委托协议在委托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由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审签。委托人缴存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按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委托协议办理提取。
优先从借款人的公积金帐户提取,不足部份从配偶的公积金帐户提取。
第十一条 委托按年提取期间,委托方的关联信息有变更(如离婚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或债权发生变更的,须在委托协议约定提取月前30日内,到委托协议的原签约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终止委托协议手续,需重新签订委托协议的按规定签订新的委托协议。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委托按年提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托方是未婚的携带本人身份证、未婚证明、还贷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方是已婚的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还贷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贷款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委托按年提取;
(二)受托方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夫妻双方到场签订《委托按年提取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协议书》,建立委托按年提取关系;
(三)委托按年提取关系建立后,受托方在提取月从委托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提取金额,直接划转到委托协议中约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5月1日起试行。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